怎麼會發生這樣的事情呢?
他怎麼可以對我女兒做出那種事情?
我們現在該怎麼辦?女兒年紀還這麼輕….
最近吉律陸續回覆幾件這樣的諮詢,許多國、高中男女愛的濃情蜜意,女孩無法拒絕男友的請求而同意發生了性行為,事後被父母發現,往往是爸爸氣憤難耐,決定透過訴訟來給男孩一個教訓。
陳同學今年即將要升國二(未滿14歲),透過朋友介紹認識一名高二(未滿18歲)的男友,兩人在交往數月後,因男友屢次要求希望關係能更進一步,在某次假日約會時,雙方發生了性行為。由於陳同學本身有書寫日記的習慣,便將當日情況紀錄於日記中,卻在事後無意被陳同學的姊姊發現,當下立刻告知媽媽此事,並來找吉律詢問該如何處理?
🎸刑事上,與16歲以下男女合意性交也會觸法:
💡刑法第227條第1項,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為性交者,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💡刑法第227條第2項,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為性交者,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🎸行為人要未滿18歲才是告訴乃論之罪;也才有減刑或免刑的機會:
💡刑法第229條之1規定,未滿18歲之人犯第227條之罪者,須告訴乃論。
💡刑法第227條之1規定,18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,減輕或免除其刑。
🎸這樣的案件定罪率…:
💡根據法院判決結果分析,在1900多件案件中,有將近1900件都有被判有期徒刑的,所以比率是高達99%的。
🎸而有緩刑的比率…:
💡在總計有1900多件被判有期徒刑的案件中,大約有近900件是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且有被判緩刑的,比率大約是47%左右。不過反過來說,就有超過一半以上,大約1000多件,是被處兩年以上有期徒刑的。
不論現在社會風氣如何前衛,現行台灣法律規範是不能與未滿16歲之男女性交的,為免觸法,還是希望大家別忍不了一時而抱憾一世。
若是真的不慎觸法,也請大家勇於承擔責任,趕快來與吉律討論怎麼處理後續,才能解決問題!